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城科会)绿色 建筑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 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建办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 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 50908)、《绿色 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00)、《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专项标准以及相关细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 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按照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
第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 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分别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 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 科〔2007〕206号)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 行)》(建科〔2009〕109号),城科会开展全国范围内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城科会将加强 与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 告知评价情况,并协助各省市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科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对通过评 价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牌,并建立评价档 案,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为保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质量,城科会设立绿色建筑 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 审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内建筑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具备扎 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有关单位,可通过绿色建筑标识 申报系统(http://www.gbonline.org/)提交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 息。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城科会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无需先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绿色建筑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运行标识到期后,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第十一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城科会将不再受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以下简称旧国标)申 报的设计标识项目。对已受理的旧国标设计标识项目,按原流程 进行评价。按旧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项目,受理截止 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 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为便于申报单位正确把握绿色建筑标准,优化方案 设计,提高绿色设计、施工及运维水平,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绿色 建筑评价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预评审,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价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3个环节。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是技术人员通过核查、测算、验证等方式, 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审查工作。包括审查申报单位是否 具备申报资格;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文件、设计单位文件、 与建筑物有关的规划、建筑、暖通、给排水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等。形式审查环节一般需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深度、自评估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指 标等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技术把关,使项目达到专家评审的水准。 技术审查环节一般需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是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 申报项目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 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审结论的过程。网络 评审专家审查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上述3个环节如有需要均需复审,复审是指复核申 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复审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可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会议评审的
方式完成。运行阶段评价一般采取现场评审方式,并需在评审之 前进行现场勘验。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网站上进 行公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 示期内向城科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 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发布公告,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布后,城科会及时将受理情 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第七章 颁发标识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备案的项目,由城科会颁发证书与标牌。
第二十四条 各类证书、标牌由城科会负责制作,获得证书、 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 城市科学研究会网站进行公布,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科会将对所评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证书(标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负责评 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 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